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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从事高等教育三十年教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3-06-30

各单位、各部门:

为做好从事高等教育三十年教职工认定工作,增强广大教职工的责任感、荣誉感,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南京工业大学从教三十年教职工表彰办法(试行)》(南工校人[2016]15)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

(一)认定对象为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一线正式在职教职员工(改制企业职工由资产经营公司另行制定表彰办法)。

(二)认定对象需满足截至2023831日,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且以前未受过此项表彰。其中,于202291日至2023831日期间退休,并且在退休前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职员工,可以认定符合在职条件;我校正式教职员工,经学校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学习或借调,期满后仍回学校工作的,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曾因冤假错案受到处分、株连调离教育系统,平反后又调回教育系统工作的,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政治思想素养优良,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出色履行教师职责,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历年年度考核结果存在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不予以表彰;未参加考核人员,原则上不予以表彰(经学校批准出国研修除外)。

(五)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受到过司法处罚、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的人员,不予以表彰。

(六)存在内退、待岗、长病假等长期不在岗情况的人员,原则上不予以表彰。

(七)存在品行不端、消极怠工等行为的人员,不予以表彰。

二、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个人填写《南京工业大学从事高等教育工作三十年教职工申请表》(附件1),提交至所属基层单位。

(二)基层单位审核推荐

各基层单位成立从事高等教育三十年审核认定工作组,依据南工校人[2016]15号文件,对本单位申请从事高等教育三十年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人员。

各基层单位应重点对从事高等教育工作以来的各项表现认真审核,包括:

1. 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思想品德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查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的行为,是否受到过司法处罚、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2. 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审核,是否存在内退、待岗、长病假等长期不在岗的情况。

3. 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审核,是否存在品行不端、教学事故、消极怠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校审核认定

学校成立从事高等教育工作三十年审核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自从事高等教育工作以来的各个方面的表现进行审核认定。

(四)公示。

(五)行文表彰。

三、提交材料及时间要求

(一)个人申请表(纸质版)。请各单位对教职工填写信息进行审核后,由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需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请于2023710日前报至人事处,其中纸质版材料报送至人事管理办公室(明正楼409),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人事管理邮箱,rsk@njtech.edu.cn

联系人:刘文;联系电话:58139691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23630